《山東省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索引號: | 113701000041886295/2021-00011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 | 市科技局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文件編號: | 發文日期: | 2021-01-15 |
一、背景
為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自2016年起,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相繼制定了《山東省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財教〔2016〕59號)、《山東省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實施辦法》(魯科字〔2019〕91號),提出省市縣聯動對符合條件企業的研發經費按一定比例給予后補助,單個企業年度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這項政策的實施,對降低企業研發成本、激發企業創新活力、培育科技型企業發揮了積極作用。
為深入貫徹《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省級財政科技創新資金整合的實施意見》(魯政辦字〔2020〕64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支持八大發展戰略的財政政策的通知》(魯政字〔2020〕221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優化科技資源配置,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激發企業創新活力,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聯合對魯科字〔2019〕91號文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山東省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實施辦法》(魯科字〔2021〕2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二、政策主要變化
(一)補助資金實行總額控制。為提高財政預算資金的確定性,在《實施辦法》中,除對滿足知識產權、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重點高新技術領域、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等條件的企業按固定比例補助外,對其他企業將視財政年度預算情況,設基準補助比例,實現總額控制。
(二)聚焦科技型企業。為引導科技型企業群體高質量發展,將政策支持對象調整為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和當年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三)優化了補助條件。企業當年度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的比例分別由3%、5%調整為4%、6%,更加體現政策對高研發投入企業進行支持的導向作用。
(四)突出創新成果產出和重點支持領域。為進一步引導企業持續產出創新成果,將知識產權產出、省級以上科技獎勵等條件作為研發投入補助標準設定的重要依據;對軟件、微電子技術、先進制造工藝與裝備、關鍵新材料等重點高新技術領域具有一定引領作用的企業在基準補助比例基礎上提高1個百分點。
(五)調整了省市縣聯合補助方式。改變以往省市縣聯合補助方式,采用省級補助。鼓勵各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市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實施辦法。優化工作流程,實現省級財政資金直接撥付企業,提高政策落實效率。
三、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分為13條,主要內容有:
(一)補助條件。明確受補助企業應為山東省境內(不含青島市)的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和當年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等科技型企業;并且企業開展的研究開發活動已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強調企業應積極填報研發統計數據;明確年銷售收入2億元以上的企業,當年度研發投入須較上年度增加且占當年銷售收入的4%(含)以上,連續兩個納稅年度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年銷售收入2億元(含)以下企業,當年度研發投入須占當年銷售收入的6%(含)以上。
(二)補助標準。確定符合條件的年銷售收入2億元以上企業,按其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費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符合條件的年銷售收入2億元(含)以下企業,按其當年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費用總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上述一定比例指:當年新增Ⅰ類知識產權1項(含)以上的或當年獲得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的按6%給予補助;當年新增Ⅱ類知識產權5項(含)以上的按5%給予補助;其他企業設基準補助比例,基準補助比例最高為4%,其中,對軟件、微電子技術、先進制造工藝與裝備、關鍵新材料等重點高新技術領域具有一定引領作用的企業在基準補助比例基礎上提高1個百分點;對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企業按6%給予補助。單個企業年度最高補助600萬元,不足1萬元的企業不再補助。
(三)補助流程與資金撥付。明確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完成后,省稅務局、省科技廳依據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申報情況等基礎信息,測算符合條件的企業及研發補助額度后,反饋給各市科技局;各市科技局參考反饋的相關信息組織企業填報補助申請表,并會同財政、稅務部門對企業補助資金申報情況進行審核,確定補助對象與補助金額,匯總后報送省科技廳;省科技廳會同省稅務局對市級提報的補助情況進行核對確認,提出省級補助方案。省科技廳通過專家評審等方式核定重點高新技術領域申請企業補助金額。對擬補助對象公示后,省科技廳下達省級企業研發資金補助計劃,省財政廳及時下達省級補助資金。省科技廳將補助資金直接撥付至企業。
(四)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明確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共同管理補助資金,適時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對政策實施、資金落實、資金使用等情況開展績效評價,作為后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
(五)責任追究。明確對以弄虛作假等手段套取騙取補助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及有關責任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并追回財政補助資金。
(六)解釋權和有效期。明確《實施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負責解釋,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