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濟南市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獎勵政策實施細則》(暫行)征求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濟南市促進先進制造業和數字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濟政發〔2019〕1號),鼓勵企業積極參與兩化融合貫標,為規范貫標獎勵,市工信息局研究制定了《濟南市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獎勵政策實施細則》(暫行),現按程序廣泛征求意見,征集時限為2021年9月2日至9月15日。如有意見建議,請蓋章后書面反饋至我局信息化與數字經濟處。
聯系人:逯國
聯系電話:66602617
電子郵箱:sgxjxxhyszjjc@jn.shandong.cn
附件:濟南市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獎勵政策實施細則(暫行).doc
濟南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1年9月2日
濟南市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獎勵政策
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工業強市發展戰略,提升企業新型能力建設,促進數字化轉型升級,根據《濟南市促進先進制造業和數字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濟政發〔2019〕1號)《濟南市工業發展扶持專項資金使用暫行管理辦法》(濟工信財審字〔2021〕4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是指貫徹《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管理體系》標準、充分發揮企業“戰略-優勢-能力”主線、助推企業在未來獲得可持續的競爭優勢(以下簡稱“兩化融合貫標”)。
第三條 本細則涉及的獎勵資金,是指濟南市工業發展扶持資金中用于支持兩化融合高質量發展,推動“智造濟南”建設的資金。
第四條 實施兩化融合貫標獎勵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簡便操作的原則。
第五條 鼓勵區縣政府制定兩化融合貫標配套獎勵措施,用于本行政區域內兩化融合貫標企業的獎勵。
第二章 獎勵標準、支持方式和申報條件
第六條 獎勵標準
(一)對獲得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A級、AA級、AAA級、AAAA級、AAAAA級證書的數字化轉型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A級)、20萬元(AA級)、30萬元(AAA以上級別)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在政策有效期內,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升級的企業享受級別“補差”獎勵。
(二)通過兩化融合管理體系(GB/T 23001-2017)貫標而未執行新型能力分級的企業,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
(三)對被評定為國家級兩化融合貫標示范項目的,給予50萬元獎勵(含已兌現的貫標獎勵)。
(四)對被評定為國家級兩化融合貫標示范企業的,給予100萬元獎勵(含已兌現的貫標獎勵)。
第七條 支持方式
項目采取資金獎勵的方式進行扶持。
第八條 申報條件
(一)申報主體是在濟南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申報主體是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項目實施地在本市范圍內。
(三)企業信用良好,被實施信用聯合懲戒對象不得申報。
(四)申報獎勵資金的項目和單位還應當符合當年申報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和要求。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九條 企業申請
企業按照當年發布的申報通知,向所在區縣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條 材料審核
(一)區縣初審。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細則的規定要求,對企業申報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申報項目和企業,出具審核意見,會同本級財政主管部門聯合行文,連同企業申報材料上報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市財政局。
(二)市級審核。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核定獎勵金額。
第十一條 資金撥付
(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研究確定擬給予獎補的企業名單及獎補金額,并按規定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獎勵資金意見。
(二)市財政局根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的獎勵資金意見安排資金,及時按有關規定分區縣下達獎勵資金。
(三)區縣財政部門收到兩化融合貫標獎勵資金后應及時撥付至企業。
第四章 責任分工
第十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企業開展兩化融合貫標獎勵資金申報工作,提出獎勵資金安排意見建議;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獎勵資金申請材料的受理匯總,出具初審和推薦意見,同時對資金的使用做好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負責兩化融合貫標獎勵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下達;區縣財政部門根據市財政局下達的獎勵資金計劃做好資金撥付工作,配合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做好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申報企業對其提供的申報材料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對資金的合法合規使用,以及項目實施進度、實施效果承擔直接主體責任。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獲得兩化融合貫標獎勵資金的企業應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自覺接受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等行為,停止其獎勵資金申報資格,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細則與我市已出臺的其他財政扶持政策存在重疊的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