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瞪羚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濟南市瞪羚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大我市瞪羚企業培育工作力度,規范市級“瞪羚企業”管理,并做好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工作,特制定本認定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瞪羚企業”是指成功跨越創業死亡谷后,進入高質量和爆發式增長階段的成長型中小企業。是綜合效益突出、增長速度較快、行業影響力大、社會誠信度高、示范帶動作用強,引領我市中小企業轉型升級,帶動我市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的優秀標桿企業。
第三條 瞪羚企業的申報,遵從企業自愿的原則,由企業
自主申報。濟南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認定管理,并給予政策支持和培育扶持。各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含濟南高新區、市南部山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下同)負責本地區申報企業的初審和推薦上報,并協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認定的瞪羚企業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申報市級瞪羚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一)在本市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 生產經營、納稅和信用狀況良好,近三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
(三) 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及新一代信息產業、生物醫藥、節能環保等行業或領域。支持發展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具體支持范圍根據省、市工作部署由當年度申報通知確定。
(四) 申報企業需持續經營三年以上(滿三個會計年度),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購的企業,且尚未在境內外股票市場(新三板及各類非主板股權交易市場除外)上市。
(五) 企業成長性指標:申報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在 1000
萬至1億元,近兩年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復合增長率須達到20%;上年度營業收入 1 億至 4 億元,近兩年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復合增長率達到15%;上年度營業收入4億元以上,近兩年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復合增長率達到10%。近兩年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復合增長率超過30%的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可放寬至500萬元。
(六) 企業創新能力指標:申報企業持續創新能力較強,近兩年年度研發投入強度(R&D)應達到3.5%以上;申報企業至少獲得發明專利授權 2 件或軟件著作權 4 件或參與制(修)訂國家、行業標準1項。
(七) 企業信用指標:申報企業應提供由人民銀行或其他
商業銀行出具的信用評價報告。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全市瞪羚企業的培育認定和管理工作。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申報,會同市有關部門下達年度申報通知,提出具體要求。
第六條 各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符合條件中小企業的推薦工作;企業根據相關條件要求自愿申請,填寫有關申報材料,各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受理企業申請,對企業材料進行真實性、完整性審核,組織遴選并提出推薦意見,以正式文件形式上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專家組(或第三方專業機構),對企業申報材料的合規性、完整性進行獨立審查;根據審查結果,將達到認定條件的企業確定為瞪羚企業初選對象;聯合有關部門進行對初選名單進行終審,形成本年度瞪羚企業名單,提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局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后,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有關部門發布本年度瞪羚企業名單。
第八條 申報瞪羚企業需提供的佐證材料:
1、 濟南市瞪羚企業申請表;
2、 申報企業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 包含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凈利潤、研發費用投入等數據的帶防偽標識的專項審計報告或者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4、關于企業復合增長率的專項審計報告(原件);
5、 申報企業信用信息報告(企業自行到人民銀行查詢或使用金融機構企業網銀查詢出具)
6、 申報企業前三個年度納稅情況(從稅務申報系統打印并加蓋稅務機關納稅專用章或附相關納稅證明材料);
7、 技術創新活動情況:研發項目(或產品)活動證明材料、可以反映企業技術創新情況的其他證明材料;
8、 申報企業創新性情況:申報企業科研創新有關證明材料、獲得授權專利證書;主導和參與制定國家的情況證明等;
9、 申報企業申報資料真實性承諾書以及無相關行政處罰的證明材料;
10、 申報企業認為有助于其參評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獎勵與支持政策
第九條 對經上述申報程序認定合格的企業授予“濟南市瞪羚企業”榮譽稱號。
第十條 市級瞪羚企業依據現行獎勵政策相關內容予以資
金獎勵;省級瞪羚企業原則上從市級瞪羚企業中優先推薦申報。鼓勵市、縣政府給予配套獎勵。
第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積極爭取財政、科技、金融、
人社、稅務等部門對瞪羚企業在技術研發、融資服務、社保繳納、人才政策、稅費減免等方面予以政策傾斜。
第十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積極組織對瞪羚企業發展模式、發展成就的宣傳力度,通過媒體、論壇、交流等多種形式將企業的發展經驗廣泛推廣,吸引生產要素聚集,引導全市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申報企業應對提交數據、佐證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如存在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濟南市瞪羚企業”稱號和獎勵資金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稱號,收回獲得的獎勵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市級瞪羚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通過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并及時上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申請調整。
第十五條 對于已不能滿足瞪羚企業基本條件的,經企業自行申請或經社會公眾反映核實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發布公告撤銷其瞪羚企業資格,并取消相關待遇。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0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0日。
濟南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30日印發